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882號
原 告 英全得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曹勝久
被 告 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泰陽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
異議,依民事訴訟
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惟
原告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10日以103
年度中補字第554 號裁定,命原告收受後於5 日內補繳裁判
費新臺幣4,680 元,並
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
裁定已於103 年3 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件在附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