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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補字第 10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013號 原   告 林瑞權 訴訟代理人 林雯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強茂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 27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惟上開訴訟標的金 額其中141,642元(即原告向被告請求任意減薪62,400元、逾時 加班費23,342元、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18,200元、國定假日未休 工資11,700元、預告工資26,000元),係因給付工資而涉訟,此 部分應徵收裁判費1,550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 徵收2分之1裁判費即775元,是以,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為1,875元(計算式:0000-000=187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1,87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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