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013號
原 告 林瑞權
訴訟
代理人 林雯琦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強茂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
27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
惟上開訴訟標的金
額其中141,642元(即原告向被告請求任意減薪62,400元、逾時
加班費23,342元、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18,200元、國定假日未休
工資11,700元、預告工資26,000元),係因給付工資而涉訟,此
部分應徵收裁判費1,550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
徵收2分之1裁判費即775元,
是以,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為1,875元(計算式:0000-000=187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1,875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