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補字第 10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025號 原   告 王永碩       陳珮庭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雅琴律師       羅宗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麗金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政亮間請求損 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 第一項以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王永碩新臺幣(下同) 21萬元,另 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陳珮庭15萬元,是本件之訴 訟標的金額,原告王永碩部分為21萬元、原告陳珮庭部分為15萬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原告王永碩、陳珮庭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1,550元,又本件原告起訴前經本院調解不成立(103年度司 中調字第833號)後30日內起訴,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 項之規定得以原告前已繳調解之聲請費1,000元扣抵之,經扺扣 後,原告王永碩、陳珮庭應分別補繳1,710元、1,05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原告王永碩、陳珮庭應分別如數 補繳1,710元、1,0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