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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補字第 10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028號 原   告 英格動畫視覺整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慧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熱戀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416,8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520元。 二、原告雖以其前曾向本院對被告聲請調解(103年度司中調字   第938號)而調解不成立為由,主張以其前所繳納之調解聲   請費抵扣本件裁判費等語。,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   「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   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院103年度司中調字第938號調解事件係於   民國103年4月2日即告調解不成立。而原告係於103年5月7日   始行提起本件訴訟,距調解不成立已逾30日之期間,另原告   亦未於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3項所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   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起訴,而無從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   訴。自無從以其前所繳納之調解聲請費扺扣本件應繳之裁判   費,附此敘明。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   ,52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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