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028號
原 告 英格動畫視覺整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慧娟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熱戀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416,8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520元。
二、原告雖以其前曾向本院對被告
聲請調解(103年度司中調字
第938號)而調解不成立為由,主張以其前所繳納之調解聲
請費抵扣本件裁判費等語。
惟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
「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者,
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
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院103年度司中調字第938號調解事件係於
民國103年4月2日即告調解不成立。而原告係於103年5月7日
始行提起本件訴訟,距調解不成立已逾30日之
期間,另原告
亦未於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3項所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
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起訴,而無從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
訴。自無從以其前所繳納之調解聲請費扺扣本件應繳之裁判
費,
附此敘明。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
,520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