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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補字第 10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傭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071號 原   告 蘇泓鳴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總潤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茲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其中一項未補正或均未補正(補正事項、資料不齊全亦同  ),而有起訴未合法定必備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   116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   未依上開規定為之(即無訴之聲明之記載),請具狀查報本   件應為之聲明(即訴之聲明,須具體特定)及提起本件訴訟   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及法條),並備繕本1 份   。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   訴狀訴訟標的欄所載為新臺幣(下同)329,875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530 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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