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071號
原 告 蘇泓鳴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總潤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茲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其中一項未補正或均未補正(補正事項、資料不齊全亦同
),而有起訴未合法定必備程式者,即予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
116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
未依
上開規定為之(即無
訴之聲明之記載),請具狀查報本
件應為之聲明(即訴之聲明,須具體特定)及提起本件訴訟
之
請求權依據(即
適用之
法律關係及法條),並備
繕本1 份
。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
起
訴狀訴訟標的欄
所載為新臺幣(下同)329,875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530 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