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087號
原 告 揚崧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村嬌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鼎力金屬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102號)
,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52,6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
裁判費9,36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860元,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
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