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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補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1號 原   告 國霖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瓊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格世家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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