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1號
原 告 國霖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詹瓊如
上列原告與
被告高格世家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