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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補字第 11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121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訴訟代理人 賴科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邦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於民國 103年8月26日民事更正訴之聲明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134,414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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