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121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柏格爾
訴訟代理人 賴科文
上列原告與
被告瑞邦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之
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於民國
103年8月26日民事更正
訴之聲明狀
所載為新臺幣(下同)134,414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