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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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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補字第 11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152號 原   告 崇聖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錫譯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被告謝其安即謝   其安建築師事務所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150   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76,19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5,180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680元,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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