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162號
原 告 麗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本立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鼎力金屬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456 號)
,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4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
裁判費1,
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