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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補字第 12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238號 原   告 振盛瀝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月桂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晟環保   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650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41,75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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