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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補字第 13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373號 原   告 科技管理家網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敬中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童瑤雲發支付命   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157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03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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