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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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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補字第 13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381號 原   告 向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丕敏 被   告 張蕙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蕙美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債務人之異議權,法 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 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此有最高法院92年台抗字第 659號裁判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聲請執行之債權本金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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