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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補字第 14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429號 原   告 三太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英敏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奇男發支付   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60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442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繳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4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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