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592號
原 告 義誠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婉薰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純瓊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元,依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