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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補字第 16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669號 原   告 傢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繼豐 訴訟代理人 鄧永昌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卓士期發   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0054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395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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