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補字第 18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810號 原   告 邦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貴龍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蕭正煌發支付   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010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3,450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繳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8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