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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補字第 18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服務費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814號 原   告 鴻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鴻鑫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吳安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宗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用事件,曾聲請被告總裁   金融大樓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103 年度司促字第12   648 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鴻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及鴻鑫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分別訴請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9 萬3,569 元及4 萬3,802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各   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分別補繳500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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