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858號
原 告 台灣植物奈米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清開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華泰中草藥生
化科技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1699號
),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5,29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
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
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