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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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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補字第 18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898號 原   告 日安吊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焙勛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被告旭順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57,2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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