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898號
原 告 日安吊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焙勛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旭順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57,2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
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