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950號
原 告 宏穎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月美
原告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
養護工程處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
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70,5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
,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