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985號
原 告 正大禮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君津
訴訟代理人 林傳火
原告因請求給付喪葬費用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林澄琪發
支付命令
,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
5,60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
,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