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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補字第 19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喪葬費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985號 原   告 正大禮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君津 訴訟代理人 林傳火 原告因請求給付喪葬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澄琪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 5,60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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