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202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南光
上列原告與
被告乙洲木箱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薪資
債權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33,201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