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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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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補字第 20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2032號 原   告 鄭冠群       鄭艾琳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靖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此為民事訴訟法   第117條所明定。核本件原告未於起訴狀之「具狀人」欄簽   名或蓋章,請補正並提出已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須另附繕   本)到院。另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請註明有無特別代理權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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