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2143號
原 告 運通遊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治本
一、上列原告與銀河系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車資事件,茲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或其中一項未補正,致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
駁回
原告之訴:
ꆼ、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
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有
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等,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起訴狀
本僅記載
被告為銀河系旅行社有限公司,而未載其法定代
理人姓名及
住居所,且無
訴之聲明之記載欠詳,是原告應
具狀查報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併陳報
本件訴之聲明(須具體特定),並提出
繕本1份。
ꆼ、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
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欄
所載為新臺幣(下同)53,000,原告
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
二、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