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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補字第 21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車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2143號 原   告 運通遊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治本 一、上列原告與銀河系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車資事件,茲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或其中一項未補正,致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   原告之訴:  ꆼ、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有    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等,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起訴狀    本僅記載被告為銀河系旅行社有限公司,而未載其法定代    理人姓名及住居所,且無訴之聲明之記載欠詳,是原告應    具狀查報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併陳報    本件訴之聲明(須具體特定),並提出繕本1份。  ꆼ、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    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欄所載為新臺幣(下同)53,000,原告    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 二、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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