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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補字第 22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2222號 原   告 邢志明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博芮 上列原告與被告吾友塑膠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30,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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