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2331號
原 告 王瑋婷
邱彥儒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大采廚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
王瑋婷部分為新臺幣(下同)99,000元;原告邱彥儒部分為
119,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分別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1,220元。
惟本原告係因給付工資
而涉訟,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各暫免徵收裁
判費2分之1,即原告王瑋婷應繳500元、原告邱彥儒應繳6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
據,附屬文件及其件數。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5、6款
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未依
上開規定為之,原告應具狀補正之
,併陳報本件之
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
法律關係及條文)及
請求被告給付金額之計算依據。上開補正事項應提出
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