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補字第 23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2331號 原   告 王瑋婷       邱彥儒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采廚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   王瑋婷部分為新臺幣(下同)99,000元;原告邱彥儒部分為   119,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分別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1,220元。惟本原告係因給付工資   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各暫免徵收裁   判費2分之1,即原告王瑋婷應繳500元、原告邱彥儒應繳6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   據,附屬文件及其件數。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5、6款   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為之,原告應具狀補正之   ,併陳報本件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及條文)及   請求被告給付金額之計算依據。上開補正事項應提出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