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2334號
原 告 信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淑娟
訴訟代理人 吳愷純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旭順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2998號),
惟
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
5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
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
訴。
二、被告旭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已由高宏銘改選為李
昭成,原告應另具狀聲明命由李昭成
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