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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補字第 2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235號 原   告 信吉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陳秀娟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宇福工程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18,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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