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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補字第 23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2397號 原   告 全華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玫淇 上列原告與被告銀河系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37,9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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