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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補字第 24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2438號 原   告 美日商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靜慧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健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617,600元(即請求被告遷讓返還之房屋   其現值2,487,600元,此現值依原告提出之103年度房屋稅單   所載之課稅現值,併計另請求之130,000 元),依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9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原告提出之103 年度房屋稅單其上所記載之納稅義務人為   「朱繁榮」而非原告美日商國際有限公司,是原告應具狀陳   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及提出所有權資料(所有權狀或建物   登記謄本),及陳明本件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   及條文),上開事項提出之書狀,應另備繕本1 份。 三、原告應具狀查報被告健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   英欽之住居所及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   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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