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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補字第 24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2442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被   告 怡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傳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 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 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 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其對訴外人郭育 愷具有本金債權新臺幣(下同)70,365元,經向本院民事執行處 聲請對訴外人郭育愷任職被告公司期間所有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 行,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執字第53006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並 向被告公司核發執行命令,將訴外人郭育愷任職被告公司期間所 有薪資債權,每月在3分之1範圍內移轉予原告,然被告公司未 依上開執行命令為之,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請求確認訴外 人郭育愷對被告公司有薪資債權存在,並於70,365元及自101年9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聲請程序費 用1,000元及執行費用571元,按月於訴外人郭育愷應領薪津3分 之1予以扣押並交由原告收取。核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旨在其對於 訴外人郭育愷之本金債權70,365元、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執 行費用571元,合計71,936元得以因扣押薪資而受償,核原告其 訴訟利益與目的,其聲明前、後段標的應屬一致,不超出終局標 的範圍,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1,936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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