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2508號
原 告 勤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英武
上列原告與
被告廖郭淑英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622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