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2513號
原 告 圻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俊明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建堡營造有
限公司發支付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2647號),
惟
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1,
751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
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