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2560號
原 告 廣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廣福
上列原告與
被告新吉成國際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