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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補字第 26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2667號 原   告 佳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兆南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元中工程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0853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7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   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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