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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補字第 2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291號 原   告 金冠興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平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綠旺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57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萬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33,86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368元,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起本件訴   訟之請求權依據(說明係基於票據之請求或其他法律關係)   、法律條文等】1件,並將繕本逕送被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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