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291號
原 告 金冠興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志平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綠旺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57號),
惟被
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萬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繳
裁判費33,86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368元,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
訴。
二、提出
準備書狀【載明:
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起本件訴
訟之
請求權依據(說明係基於票據之請求或其他
法律關係)
、法律條文等】1件,並將
繕本逕送被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