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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補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30號 原   告 陳增進 被   告 奇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茂鈺 上列原告與被告奇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47,800元(即原告請求被告遷讓返還房屋之102年房屋稅 繳款書所載之課稅現值),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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