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371號
原 告 卡多藝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嚴天政
上列原告與
被告興塑利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設計委託款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72,21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