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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補字第 3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設計委託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371號 原   告 卡多藝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天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塑利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設計委託款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72,21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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