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378號
原 告 建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錫淇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
律師
虞允文律師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實毅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1105號),
惟被
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9,4
4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
裁判費20,00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508元,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
告之訴。
二、提出
準備書狀【載明:
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起本件訴
訟之
請求權依據(說明係基於租金或其他
法律關係)、法律
條文等】1件,並將
繕本逕送被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