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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補字第 4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服務費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461號 原   告 顥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雯 訴訟代理人 何慶順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用事件,曾聲請被告府上   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1835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45,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50元,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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