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463號
原 告 鼎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韋銓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家地麗國際
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9173號)
,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90,771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
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
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