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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補字第 5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517號 原   告 喬峰電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連興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瑞嵐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812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4,   1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00元,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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