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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補字第 6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675號 原   告 陳增進 被   告 奇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茂鈺 上列原告與被告奇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4萬7,800 元(依原告請求被告遷讓返還之房屋其102 年 度房屋稅單上所載之課稅現值),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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