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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補字第 7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702號 原   告 巨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英華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鼎力金屬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412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3,55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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