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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補字第 7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716號 原   告 旻成齒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卿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鼎力金屬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313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   86,57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1,791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291元,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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