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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補字第 7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履約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792號 原   告 俊國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光 訴訟代理人 邱仁壽 原告因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志合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312,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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