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中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志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新富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俊國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履約保
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000,482元,應徵
裁判費46,1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