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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中再簡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再簡字第5號 再審原告  丁銘樑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晴暄實業有限公司間提起再審事件,查 再審原告係對於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8508號確定之支付命令提 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而上開支付命令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11,323元,則本件再審之訴,應徵裁判費 為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2項、第505條、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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