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中再簡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再簡字第5號 再審原告  丁銘樑 送達代收人 黃逸仁律師 再審被告  晴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子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四年八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案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國(下同)104年度 抗字第326號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 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乃於104年8月11日裁 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 年度抗字第326號民事裁定1件在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 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錢 燕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