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中再簡字第5號
再審原告 丁銘樑
送達代收人 黃逸仁
律師
再審
被告 晴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子倍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四年八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案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國(下同)104年度
抗字第326號撤銷
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事件之
法律關係是否
成立,為本訴訟事件
裁判之先決問題,
乃於104年8月11日裁
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
年度抗字第326號民事裁定1件在卷
可稽,
爰依職權將原裁定
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錢 燕